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适用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
工作程序
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按以下步骤进行:
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向国资委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工作内容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以下内容:
账务清理:对企业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资产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开展价值重估。
损溢认定:国资委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资金核实: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处理规定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这些办法旨在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并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