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该办法自2024年12月18日发布起生效。以下是办法的主要内容:
预审目的和原则
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预审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
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预审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预审分级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预审申请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与初审
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预审范围调整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时:
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应当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补充耕地落实方式,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并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
这些内容构成了最新的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旨在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