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如果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修改前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两年,那么在修改后将继续连续计算三年诉讼时效,而不是从修改之日起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如果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修改前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两年,那么在修改后将继续连续计算三年诉讼时效,而不是从修改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