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
拘役:
危险驾驶罪的刑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刑期按照整月或十五日的倍数确定。
罚金:
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一般应当在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罚金数额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缓刑适用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伤以上或较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4. 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组织追逐竞驶的;
8.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9. 同时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二种以上危险驾驶行为的;
10.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五年内受过刑事追究的。
解释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即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主观方面为过失,量刑要求为拘役并处罚金。若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