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及税率如下:
原油
征税范围: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税率:8.00~30.00元/吨。
天然气
征税范围: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税率:2.00~15.00元/吨。
煤炭
征税范围: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税率:0.30~5.00元/吨。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征税范围: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税率:0.50~20.0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征税范围: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税率:2.00~30.0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征税范围: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税率:0.40~30.00元/吨。
盐
征税范围: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税率:固体盐10.00~60.00元/吨,液体盐2.00~10.00元/吨。
此外,对于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对于煤炭,在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包括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