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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定

时间:2026-03-23 21:19:51

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缴纳对象与时机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并上缴财政部门。

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若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需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

对于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若要转让使用权,需向财政部门补缴出让金。

补缴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续期和转让,补缴情况与标准需符合相关规定,以基准地价为准。

具体标准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后取得的按60%收取。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标定地价的10%收取。

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后取得的按60%收取。

工业用地补办出让: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后取得的按50%收取。

征收标准

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

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

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异议处理

土地出让金数额有异议的,受让人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

其他规定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制定。

以上信息综合了不同时间点的规定,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请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