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由公安部制定的法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则: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多个管辖区域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报警和受案
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报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和处理。
自行协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签订现场图。
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责任无争议的事故。
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包括现场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
调查过程中,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相关证件,但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认定与复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期间原认定书不停止执行。
处罚执行
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并填写处罚裁决书。
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损害赔偿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主持损害赔偿调解,协助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
调解过程应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
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
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确保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附则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概述。该规定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认定机制,旨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法律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