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不同。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外,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不同等级也有具体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615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92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693元/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如果保留劳动关系,则分别获得1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则分别获得18个月、15个月和15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则分别获得13个月、12个月、9个月和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和康复治疗费
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