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原劳动条件(如薪资、岗位等),劳动者仍拒绝续签,则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如果公司提出降薪、调岗等条件续签,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维持原条件续签。若公司坚持变动或不续签,劳动者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一般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除非公司降低了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提出不续签。
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税前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加班费等各项收入。
合同次数与补偿标准
第一次合同到期:补偿金为N(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二次或以上合同到期:补偿金为2N(即双倍经济补偿金)。但请注意,上海地区不适用2N规则,仍按N计算。
综上所述,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具体金额还需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月工资进行计算。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续签劳动合同,还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