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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时间:2026-03-21 01:59:4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总则

目的: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适用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实施: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备案。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形式:包括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

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等。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监督检查计划:消防救援部门根据火灾发生规律、特点等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公开检查计划和结果。

监督检查实施:消防救援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时,应通知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执法监督: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范围: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监督检查职责: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执法监督

执法人员资格: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需具备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执法文书送达: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电子送达执法文书。

附则

施行日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同时废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透明化,保障消防安全,并提高消防执法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