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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时间:2026-03-21 01:46:2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如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管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机构对应急管理其他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本办法的程序执行。

行政处罚的适用

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附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管辖、适用原则及程序,旨在保障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