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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1 01:19:22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旨在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

单位存款包括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具体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存款种类和期限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为1万元,多存不限。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存款开户和支取

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需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利息计算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变更、挂失及查询

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机构合并或分立等原因需要更换印鉴或过户、分户时,需持相关证件向金融机构办理手续。

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时,需持单位公函向金融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生效后,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

法律责任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单位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商业银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超范围吸收单位存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支付现金、办理活期存款业务或泄漏存款单位存款情况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则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1982年制订的《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单位存款业务的规范运作,保护存款单位的合法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各金融机构和存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