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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80号令

时间:2026-03-21 01:11:5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是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规定。

适用范围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培训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培训对象

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效防范伤亡事故和减轻职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