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问题发布的司法解释。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债务人财产的定义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视为债务人财产。
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存在特定情形不得抵销。
占有物的交付
债务人的占有人应将占有物及收取的孳息交付给债务人,但债权人占有从物的,其留置权仍然有效。
股东权利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原因的认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与受理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时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供开办人或股东会议决定破产的文件。
破产宣告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包括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等。
以上是破产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