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人员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负责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制定并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应安装报警装置。
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对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找或追回。
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需交回原批号的空安瓿或废贴,并记录收回数量。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患者不再使用时,应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
各办医主体应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评体系,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应急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或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