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 2005年7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的会诊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医师外出会诊的定义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的特定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管理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会诊邀请与接受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可以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邀请会诊时,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会诊的禁止情形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诊费用与报酬
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由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报酬标准应当提高。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邀请或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在会诊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其他规定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以上是《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医师外出会诊的合法、合规和安全性,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