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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26-03-21 01:09: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保要求。以下是主要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1996

该标准于1996年发布,代替了GB 13223-91。

规定了火电厂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尘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

GB 13223-2003

该标准于2003年发布,代替了GB 13223-1996。

兼顾了电力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分三个时段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提出了到2005年和2010年火电厂应执行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限值。

GB 13223-2011

该标准于2011年发布,代替了GB 13223-2003。

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尤其是氮氧化物(NOx),限值为100mg/m³,严于欧盟的200mg/m³。

要求全国火电企业现役和新建火电机组在2014年及2012年前排放的氮氧化物上限值为200毫克/立方米。

GB 13223-2011的修订

该标准在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现有火电锅炉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

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超低排放

超低排放是指火电厂燃煤锅炉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

具体标准为:二氧化硫不超过35 mg/m³、氮氧化物不超过50 mg/m³、烟尘不超过10 mg/m³。

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把握区内的火电厂,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把握。

其他地区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把握,并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

这些标准不断更新和完善,旨在更有效地控制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和控制酸雨污染。火电厂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满足这些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