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于1996年4月12日批准,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该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它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该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其指标体系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GB16297-1996标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法规要求,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