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我国现行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该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执行范围最广泛的污水排放标准。
随着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的实施,各地陆续开展水质提标,并制定相关地方或流域标准。
目前,北方地区基本已达执行准四类水排放标准,部分地区已实现准三类水体排放。
COD排放标准普遍提高至20-30 mg/L,对于以生活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厂,达标排放难度较小。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
该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污水排放。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89-2019)
该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
该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国标》(GB/T 18920-2020)
该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水质标准,适用于城市杂用水的再利用。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43-2020)
该标准由昆明市于2020年4月发布,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领域最严的标准。
建议:
污水处理厂应参照最新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各地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符合地方特点的地方排放标准,以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