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
适用范围: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包括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
定义: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导致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各方责任
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疑似污染地块应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确认是否超过相关土壤环境标准。
污染地块应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确定污染范围、程度和风险水平。
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的依据。
风险管控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清理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对需要开发利用的地块,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治理与修复
污染地块应制定治理与修复方案,并进行实施。
治理与修复工作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治理效果。
治理与修复完成后,应进行效果评估,确保污染地块达到相关标准。
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每年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每年向环境保护部报告上一年度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
附则
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所有。
明确了本办法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7月1日。
建议:
污染地块的管理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努力,确保污染地块的环境安全。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落实责任,防止污染扩散,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土地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定并执行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