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涉及的行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以下是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含本数)。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
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增值税项目: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过渡政策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建议企业和个人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