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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

时间:2026-03-21 01:06:03

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涉及的行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以下是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含本数)。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

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增值税项目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过渡政策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建议企业和个人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