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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6-03-21 01:04:30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主要指出价,包括价格、交付房价期限、方式等,至于所出售房屋的部位、数量应无区别。如果出租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给予了其他买受人一种较优惠的价格,而此种优惠能以金钱计算,则应折合金钱加入价格中。如果不能以金钱计算,则应以市场价格来确定房价。

行使期限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例外情况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赔偿责任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租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租赁关系中的稳定地位,并促进租赁房屋的合理利用。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良好的租赁关系和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