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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时间:2026-03-21 00:59:48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包括: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目的: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设立: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审批权: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审批任命程序明确。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的:加强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劳动保护措施的有效执行。

规定:基层工会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职责: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等。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目的:发挥工会小组在劳动保护中的监督作用,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规定:工会小组根据需要设劳动保护检查员,由工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在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小组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职责: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

这些条例共同构成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体系,明确了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