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投资的项目,无论投资比例大小。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
其他特定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必须遵循全国统一规则,不得另行调整。
综上所述,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广泛,涵盖了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