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同时《收养法》废止。以下是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最新规定:
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被收养人范围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范围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数
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时,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收养自愿性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其他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