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所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设计应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变电所设计。
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依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规定。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靠近负荷中心,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交通运输便利,四周环境宜无明显污秽,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建筑要求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电容器的安装和要求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器件,放电线圈的放电容量不应小于与其并联的电容器组容量。放电时间应符合高压电容器不大于5s,低压电容器不大于3min的要求。
高压电容器组应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低压电容器组可采用三角形接线或星形接线。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防火和安全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