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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时间:2026-03-21 00:40:04

截至2024年,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以下几个版本:

DB61/224-2018

该标准于2018年发布,2019年1月16日开始实施,是对2011年版本《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严设计处理规模大于2000立方米/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指标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限值一致。

对于一般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作调整,适当加严氨氮、总氮、石油类三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仅对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作出排放控制要求,凡间接排放的均改为执行国家相应标准,不再执行原二级排放标准。

取消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规定,直接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DB61/224-2022

该标准于2022年发布,代替了2018年的标准。

DB61/224-2024 (修订版):

该标准于2024年发布,1月29日施行,是对2018年版本的进一步修订。

具体排放限值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升。

重金属

铬:不超过0.5毫克/升

汞:不超过0.05毫克/升

砷:不超过0.5毫克/升

镉:不超过5毫克/升

铅:不超过5毫克/升

铜:不超过2毫克/升

锌:不超过5毫克/升

铝:不超过2毫克/升

镍:不超过1毫克/升。

污水处理设施要求

所有污水排放单位必须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并确定污水处理运行负责人,负责污水处理业务。

污水处理设施性能应当满足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技术应根据污染类型、污水排放总量等情况确定。

实施时间

DB61/224-2018:2019年1月16日开始实施,至2020年4月1日前执行补充标准限值。

DB61/224-2022:自发布日起实施。

DB61/224-2024(修订版):2024年1月29日开始实施。

这些标准旨在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清洁生产和生活方式改革,控制黄河流域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议相关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最新标准要求执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