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则。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上市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药品召回定义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活动。
安全隐患定义
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制、生产、储运、标识等原因导致药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其他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责任主体
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
协助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
通知与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持有人,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放行、销售、使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知和报告的信息应当真实。
召回程序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监督管理
国家药监局负责全国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避免出现药品召回的情况。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召回制度,积极配合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