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瓦斯超限作业
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标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防突出措施
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没有按照规定采取防止突出的措施。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高瓦斯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这些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通风系统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安全。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存在严重的水患问题,但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超层越界开采
开采活动超出了批准的层位或边界。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存在冲击地压的风险,但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自然发火现象严重,但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或已经淘汰的采矿设备和技术。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煤矿供电系统不具备双回路供电的可靠性。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在煤矿建设或改扩建期间,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或者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的生产活动。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在煤矿整体承包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或及时变更相关许可证而进行生产活动,或承包方再次转包,或将井下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在煤矿改制期间,没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改制完成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证。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