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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6-03-21 00:15: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由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法规文件,旨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涵盖了融资性担保的定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业务范围、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融资性担保定义

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融资性担保公司定义

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原则

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业务往来原则

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并遵守合同约定。

业务范围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

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监督管理

包括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

法律责任

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该办法自2010年3月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并通过前置审批等规定,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纳入法律规范,提升了行业的监管水平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