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是控制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该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铸造行业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大气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气气味和粉尘)。
具体标准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适用于铸造行业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大气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气气味和粉尘)。
术语和定义
铸造工业大气废气:指通过烧结炉、熔炼炉等废气净化装置进行净化的空气中所含的气体、蒸气和可燃气体等。
排放控制要求
对造型、制芯、浇注工序的废气仅规定颗粒物排放限值,未规定VOCs排放限值。这些工序的废气需要进行收集,但只需满足颗粒物排放限值即可。
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监测和监督管理
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建议:
铸造企业应严格遵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的规定,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
对于现有企业,应尽快完成排放控制设施的升级改造,以满足新标准的要求。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促进铸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