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旨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发布。
主要内容
总则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事故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报警和受案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自行协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调查
一般规定、现场处置和调查、交通肇事逃逸查缉、检验、鉴定等。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认定与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处罚执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损害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
附则
附则。
该规定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各项程序和要求,旨在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确保公正和透明,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