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报酬比例限制
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报酬比例在12%以下;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报酬比例在10%以下;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报酬比例在8%以下;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报酬比例在6%以下;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报酬比例在3%以下;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报酬比例在1%以下;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报酬比例在0.5%以下。
担保物价值不计入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浮动范围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报酬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报酬方案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公开竞争方式指定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上述规定限制范围。
报酬方案通知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报酬方案报告
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以上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