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月5日颁布,并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旨在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共分为九章,计67条。
总则
目的: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定义: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
分类及定义
银行卡分类:信用卡和借记卡。
按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
按发行对象: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按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IC)卡。
信用卡分类:
贷记卡:无需交存备用金。
准贷记卡:需要交存备用金。
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具体规定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支付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需支付透支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其他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这些规定为银行卡业务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各方在银行卡业务中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