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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0 22:42: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二、 施工合同的签订

1.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2.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4.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三、 施工合同的履行

1. 履行期限: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已经约定履行的期限,当期限到期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如有违背内容,对方可以引起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

2. 履行结果: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有履行后的结果,即验收工作。验收将判断工程品质是否合格,如果不合格,必须修正工作,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3. 履行保函:由承包方向业主提供保证金,必要时可以开出保函,以便在履行合同中可以通过保证切实维护合同的权利和利益。

四、 施工合同的监督

1. 履约监督:由业主或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履约监督,包括其在施工期间对工程施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验收以及对承包方履约情况的评估等。

2. 质量监督:由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执法单位负责质量监督,包括对施工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评估等。

五、 合同的管理与责任

1. 公司负责人应当重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2. 公司的经营、财务、人资、工程、监察、审计、法律等相关部门,应支持和配合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本公司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六、 其他

1. 合同造价受控于开发项目投资预算,且不应高于项目投资预算;合同应明确影响双方结算价款风险范围,明确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非固定价合同应至少固定分项工程承包单价(包含材料),明确相应计量方式,对无法用施工图纸控明确制工程量的分项工程应定分项工程承包总价合同应包括的合同价(或单价)清单。

2. 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控制标准等必须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工程设计施工图及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要求相一致,且受控于开发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工程发包合同应有工程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

3. 合同工期必须受控于开发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工期,并不得超于开发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中该工程计划工期进度必须与投资控制结合起来,并在合同中重点体现,必须有工程进度控制技术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4. 合同中应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总数量及分期供应数量和相应供应日期对于承包方自购的主要材料,合同中应在设计书或协议书中按国家相关规范明确材料质量标准。

5. 合同付款要求款额度之后的比例其中非定总价合同付款总比例应适当,付款总比例应低于扣除质量保修金及合同约定垫付低于定总价合同的付款总比例,所有合同原则上均不考虑支付预付款;可以约定预付款的条件是。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