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一份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旨在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其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该规定自2009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述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总则
目的和依据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上述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问责原则
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问责情形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
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从重和从轻问责
从重问责: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轻问责: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问责程序
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调查职责。
问责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问责决定机关。
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问责决定书:
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代拟,写明问责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申诉: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可在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附则
适用范围扩展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释权
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通过明确问责的情形、方式和程序,强化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