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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时间:2026-03-20 21:55:38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也称为“未婚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以下是关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详细信息和申请流程:

申请地点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开具。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户口簿

申请人的身份证

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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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要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声明书》。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出具证明。

注意事项

自2015年8月27日起,除办理涉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综上所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流程相对简便,但需注意相关政策和所需材料。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文件,以确保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