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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0 21:54:30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

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水域滩涂界至图等。

界至图需由绘图员和审核员签名,并加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公章。

调查踏勘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审查报批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市和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政府批准。

水域滩涂使用申请应在二个月内给予答复,对不予受理或批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发证收费

发证过程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收费。

归档保存

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

使用期限审核

发证机关应在水域滩涂使用期满前六十天内通知使用者办理使用期延展手续,或由发证机关按期注销其养殖使用证。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建议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以便顺利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