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是广东省针对水污染物排放所制定的地方标准,它规定了广东省内各类水体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关键点: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标准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7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对于某些污染物,如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有所收紧。
法规要求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应按要求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替代关系
本标准废止了之前的标准DB 44/26-1989,并自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发布与修订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起草。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标准可能随时间更新和修订,建议直接查询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以获得准确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