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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时间:2026-03-20 21:07:2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我国最基本的污水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具体标准内容如下:

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

二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

三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

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

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和二级标准的规定。

此外,氨氮的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50、25mg/L,三级标准为20、30mg/L。

建议:

现有单位应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相应的内部排放控制措施,确保达到相应级别的排放标准。

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该标准,并在项目竣工后进行环保验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管,确保企业合规排放,保护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