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我国最基本的污水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具体标准内容如下:
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
二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
三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
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
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和二级标准的规定。
此外,氨氮的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50、25mg/L,三级标准为20、30mg/L。
建议:
现有单位应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相应的内部排放控制措施,确保达到相应级别的排放标准。
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该标准,并在项目竣工后进行环保验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管,确保企业合规排放,保护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