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破产原因的认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权抵销的限制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内未行使权利等原因不能行使抵销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内未行使权利等原因不能行使抵销权的除外。
其他相关规定
债务人的占有人应将占有物及收取的孳息交付给债务人。但是,债权人占有从物的,其留置权仍然有效。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的确定。
这些规定为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