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危险场所的划分
爆炸危险场所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安全管理要求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特别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并明确各级危险场所的定义和管理要求。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培训员工,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