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是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和标准,以防范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