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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时间:2026-03-20 19:33:3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营。以下是该导则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全面安全评价。

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前提条件

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租用场所、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还应持有租赁合同和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应持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安全评价内容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实行“四位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设施、安全技术、安全企业文化和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规范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管理制度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建立安全评价制度,定期对经营场所、设备、物料及员工安全知识水平等进行评价,确定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建立安全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引用标准

包含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等。

其他注意事项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所有标准在出版时均为有效,使用时应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未作废,而原先执行的总局8号令已作废,现执行的是总局45号令。

请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全面安全评价,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