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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0 18:57:34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工程项目。

结算职责

现场计量和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对外结算依据

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

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

工程签证、计日工、设备使用签证等。

经发包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对结算依据

劳务承包合同或认价单。

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

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

工程签证、零工单等。

经双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结算原则

及时性原则:对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做到签证及时、计量及时、结算及时。

廉洁奉公原则:工程结算工作应始终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准确高效原则:工程结算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合规,具有很高的准确度,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

可复查性原则:工程结算工作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量价计算过程、审批记录等文件、资料应具备完全的可复查性。

合理低价原则:工程结算工作应以客观事实、工程合同为依据,充分理解、灵活运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处理好质量、工期与成本的关系,追求以合理较低价格确定工程造价。

工程结算程序

预结算

大型工程项目在结算前应编制工程结算原则,报送工程预结算部批准后执行。

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所报资料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的结算资料报送工程部复核。

工程部复核后的结算资料报送合同预算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结算资料

施工单位申报结算的资料应包括: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图。

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

工程变更通知单。

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复印件)。

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投标文件及工程结算书。

其他规定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项目结算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化,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结算过程中的纠纷和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