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和监管责任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其他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规范竣工验收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并加强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