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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时间:2026-03-20 18:48:19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些被保险人包括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管理机构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基金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基数,按全部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养老保险待遇

2024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11883元/月作为计算基数。2024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确保制度的平稳过渡和合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