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如下:
政府指令任务下的执业规定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时,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医疗合作中的执业规范
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时,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
多机构执业的试点原则
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
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应当加强自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并采取相关医疗质量保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注册与备案
医师多点执业需要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等。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自愿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考核和监管,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其他规定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不能跨执业地点多点执业。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要重新按照多点执业的流程办理申请登记。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