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 2014年3月18日联合印发并公布施行的。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报名资格规定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基础上修订形成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共9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具体界定:
试用机构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考核证明
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
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报考类别和学历审核:
对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中职以及成人教育、西医学习中医、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国外学历等内容分别列款表述,增加了操作性,分类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
此外,该规定对于和以前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条款设定了政策执行的时间缓冲,确保既规范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又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公布将对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提高医师队伍素质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