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办法主要依据国办发〔2000〕62号文件,该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具体的保障方式:
住房供应保障
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租住周转住房:军队转业干部可以租住周转住房,具体安排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负责。
住房补贴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其他保障
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医疗保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这些办法旨在确保军队转业干部在住房方面得到妥善安置和优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